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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国四大自贸区负面清单出炉 制造业备受关注
近来国务院连续发布6份文件,包括广东、天津、福建三个新自贸区的总体方案和上海自贸区的进一步深化方案,还包括四个自贸区共用的负面清单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其中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共包括122项。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该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与制造业有关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 序号 |
领域 |
特别管理措施 |
| 三、制造业 |
||
| (七) |
航空制造 |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
| (八) |
船舶制造 |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
| (九) |
汽车制造 |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
| (十) |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
| (十一) |
通信设备制造 |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
| (十二) |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
| (十三) |
医药制造 |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
| (十四) |
其他制造业 |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
| 十五、所有行业 |
||
| (五十) |
所有行业 |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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